儿童主任工作指南
编制说明
本工作指南分为履职守则、工作职责和工作指南三个部分,包括儿童服务案例、表格参考和相关政策法规三类附件,以便更好地为各地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开展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引。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一、履职守则
1.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维护和增进儿童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以此为基本原则处理和解决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确保儿童利益得到优先和最大化保障。
2.认真负责原则
有爱心、有责任心,做到尽职尽责,有始有终,确保本辖区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回应儿童和家庭的需求时,需要专业地判断这个问题是否为自己能力所及。若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就要负责到底;若在能力之外,应积极寻求外部支持。
3.专业素养原则
及时学习国家与地方儿童关爱保护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当地与儿童相关的关爱保护政策要求和办事程序,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协助政策落实工作。
认真参加培训活动,积极参与儿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学习,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开展自主性、持续性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素养,为儿童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向儿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服务时,应做到平易近人,热情谦和,主动沟通,耐心倾听。
4.不歧视原则
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对儿童有任何差别对待。
5.暴力零容忍原则
不对儿童采用任何形式,包括身体、语言、情感及性方面的暴力。当发现暴力行为,疑似暴力行为或评估有暴力行为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劝诫、报告、制止等措施,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需要执法等相关部门介入。
6.依法保护原则
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道德观念和社会伦理,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
7.保密原则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防止因隐私保护不当使儿童受到伤害。当儿童生命安全被威胁、或发生违法行为时,可以打破保密原则。
二、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三、工作指南
1.儿童主任工作的服务对象是谁?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其他儿童拓展。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儿童主任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通过开展信息排查和更新、家庭走访、监护指导、工作报告、政策链接、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场所管理等,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预防宣传、及时发现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保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如何开展信息排查工作?
了解和掌握本村儿童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信息、户籍信息等基本情况,是评估重点服务对象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儿童主任应综合使用以下四种方式开展信息排查:
(1)定期走访,主动询问:儿童主任上任后,应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小组组长、楼道长等在3~6个月以内完成第一轮入户排查,了解每一名儿童的基本情况,介绍儿童主任职责,与儿童和家庭建立稳定、信任的服务关系,为开展后续服务奠定基础。首轮排查之后,每年度对本村(居)所有儿童至少开展一轮走访排查。
(2)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小组组长、楼道长等协助排查:村(居)级工作人员有责任将了解的儿童相关信息随时告知儿童主任。
(3)儿童和监护人主动告知:儿童和监护人有权利了解与儿童相关的福利和保护政策,在需要服务的情况下向儿童主任咨询和寻求帮助。
(4)邻里发现报告:儿童主任可以通过村(居)民大会、发放传单、广播、微信等宣传方式向全体村(居)民介绍儿童主任职责,并鼓励村(居)民在得知儿童生活得不到保障、未办理户口登记、监护缺失、失学辍学或遭受暴力侵害等情况时积极上报,逐步建立一个儿童友好、全民监督的社区环境。
4.排查中需要了解哪些信息?
儿童主任应该通过现有资料查阅、定期走访、协助排查、主动告知、发现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收集以下7个方面的信息:
(1)儿童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2)儿童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儿童主要监护人和日常照料人的姓名、性别、常住户口所在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3)家庭监护情况,包括父母是否外出打工、父母婚姻状况、家庭经济能力、主要监护人健康状况、父母是否服刑、父母是否有暴力倾向等信息;
(4)儿童健康信息,包括是否患有重病和患病类型、是否患有残疾、残疾类型和残疾级别等信息;
(5)儿童教育信息,包括是否就学,是否辍学或有过辍学经历等信息;
(6)福利保障信息,若符合农村留守儿童标准,是否已签署委托监护确认书;若符合困境儿童保障标准,是否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提高、家庭医生、医疗康复项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减免、“两免一补”、12年免费教育、送教上门等福利保障;
(7)其他信息,包括儿童是否存在非法婚育等情况。
5.信息排查之后哪些儿童需要建档?
儿童主任在信息排查过程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应立即建立儿童档案。
6.儿童档案里需要放哪些材料?
儿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案的管理办法,每名儿童的档案应依据儿童类型,包括以下四类文件:
(1)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或散居孤儿基本信息( 如《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困境儿童基本信息登记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确认书原件;
(3)《日常服务记录表》(附件二)原件;
(4)《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附件二)复印件。
7.如何对儿童档案进行管理?
为了便于儿童主任进行档案查询,应对每名儿童的档案进行编号,并建立包含建档日期、档案编号、村组名称、儿童姓名、儿童身份证号等内容的《儿童名录》,编号规则可使用“困境-001”、“留守-001”、“孤儿-001”、“事实无人抚养-001”的方式或自行设计。表格样式参考如下:
儿童主任应对儿童档案进行分类、顺序存放至档案盒中。
若儿童同时属于农村留守和困境两类情况,按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存档。档案盒参考如下:
当某名儿童不再属于建档对象,儿童主任应将此名儿童档案移出,并单独存放,至儿童超龄后可销毁该儿童档案。
儿童档案实行保密管理,儿童主任为儿童档案唯一管理人。在工作需要情况下,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上级民政部门可调阅儿童档案,查阅、借阅档案应做好记录。
8.如何进行信息更新和报送?
儿童主任应在得知儿童情况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及时报送。
(1)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更新:根据各地区工作情况,儿童主任可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报送,由儿童督导员在“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2)困境儿童信息更新:根据各地区工作情况,儿童主任可填写《困境儿童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报送,由儿童督导员在“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3)散居孤儿信息更新:根据各地区工作情况,儿童主任可协助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并报送,由儿童督导员在系统中更新。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更新:根据各地区工作情况,儿童主任可协助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报送,由儿童督导员在系统中更新。
(5)其他信息更新:对于现有系统或表格未收录但有利于开展服务的信息,儿童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日常服务记录表》和《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记录和报送(附件二)。
9.儿童主任多久进行一次随访?
(1)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紧急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家访,2个月内至少每两周家访1次;
(2)对于失学辍学儿童,建议每个月至少家访1次,直至复学满1个月后可降低家访频率;
(3)对于无户籍儿童,建议每个月至少家访1次,直至落实户籍后,可根据需求降低家访频率;
(4)对于重病/重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议每3个月至少家访1次;
(5)对于散居孤儿、父母重病/重残、贫困家庭儿童、有流浪经历的儿童等,建议每6个月至少家访1次。
以上随访频率均为参考最低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频率。在此基础上,儿童主任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与儿童家庭保持常态联系。
10.儿童主任随访的常规任务有哪些?
(1)详细了解儿童及家庭情况,重点了解家庭监护情况。
(2)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反复流浪儿童、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倾向等儿童的监护、就学、福利救助、心理状况。
(3)采用入户宣传、张贴公告、发放传单、儿童之家活动等各种宣传方式,定期向儿童家庭宣传相关政策及申请程序,并积极协助符合政策标准的儿童及其家庭申请有关福利保障待遇,并对服务效果进行长期监督。
11.儿童主任如何对家庭开展监护指导?
儿童主任应向儿童家庭和全体村(居)民开展儿童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法规,以及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正面管教、儿童权利等知识理念,指导家庭更好地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12.谁应该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
(1)当村中0-16岁儿童的父母双方计划(或已经)外出打工或一方父母计划(或已经)外出打工另一方父母无监护能力,儿童主任应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
(2)当父母无能力或无法提供监护,需要委托其他人代为监护儿童时,儿童主任应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
13.对需要签署确认书的家庭,儿童主任应该做什么?
(1)建议监护人慎重选择受委托监护人,首选与儿童关系良好、照料能力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的亲属作为受委托监护人。并在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前与儿童沟通,了解儿童意愿,解释受委托监护人的责任;
(2)向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讲解儿童发展需求和儿童保护知识,根据儿童年龄和性格特点提供简单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儿童心理发展特点和需求、正面管教、性教育、安全教育等内容;
(3)与儿童、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保持常态沟通,通过询问、观察、邻居了解等方式评估儿童在营养卫生、教育发展、安全保障等方面是否受到良好监护;要求监护人定期了解儿童生活、学习、健康、心理发展等状况,为儿童提供稳定的经济和情感支持;向儿童直接了解生活、学习、家庭关系、社会交往中遇到的困难,简单评估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对儿童出现的偏差行为和情绪波动进行及时疏导。鼓励外出打工父母了解本地就业资源,积极促成父母回乡就业,陪伴儿童成长;
(4)当受委托监护人由于年龄、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等原因影响监护责任履行时,儿童主任应协助其申请符合标准的福利保障或与监护人沟通更换受委托监护人;当受委托监护人由于不良嗜好、管教方法不当等原因影响监护责任履行时,儿童主任应进行劝导;若情况仍未改善,儿童主任应与监护人沟通更换受委托监护人;若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拒绝采取任何改善措施,儿童主任可上报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将儿童送至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儿童予以临时监护,并将此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14.哪些工作儿童主任应该日常报告?
儿童主任上任后,应按照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的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原则上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每月不少于一次,报告儿童督导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舆情随时报告。
儿童主任日常报告内容包括:
(1)本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基本信息和变化,如儿童留守、困境的状态变化等;
(2)儿童主任开展服务情况,如家访次数、申请救助次数和内容、儿童之家开放次数和活动内容等;
(3)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提供支持和资源链接的情况;
(4)儿童主任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困难和挑战。
15.哪些情况儿童主任应该及时向儿童督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当发生下列情形,儿童主任应当在3日内使用《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一式两份)(附件二)记录相关信息并报送儿童督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
(1)儿童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状况,经协调无法解决的;
(2)儿童监护人管教方式不当,经劝导无效的;
(3)儿童辍学,经劝导协调无法解决的;
(4)儿童未登记户口,经协调无法解决的;
(5)儿童被村(居)民自行收养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16.哪些情况儿童主任需要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当发生下列情形,儿童主任应该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儿童督导员和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使用《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一式两份)(附件二)记录相关信息并报送:
(1)当儿童失踪时;
(2)儿童独自居住生活;
(3)当儿童遭受性侵害、贩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情况时;
(4)当儿童受人教唆、利用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人胁迫、诱骗、利用而实施乞讨行为;
(5)儿童出现伤害他人、自伤/自杀行为;
(6)儿童外出流浪乞讨。
17.哪些工作能帮助儿童主任及时发现问题?
儿童主任可以开展以下三类工作,起到预防儿童侵害发生和及时发现上报的作用:
(1)对儿童开展家访时,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正面管教技巧和儿童保护知识培训等服务提升儿童和监护人对儿童侵害的认识,既改善监护人教养儿童的方法,也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和求助意识。
(2)利用村(居)民大会、宣传栏、村(居)民集体活动、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儿童保护宣传倡导,鼓励全体村(居)民协助监督社区环境并主动上报儿童侵害行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3)儿童主任还可通过发展家长骨干、儿童观察员等,在村(居)逐步建立非正式儿童保护筛查网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保护报告信箱”,为儿童求助和村(居)民上报信息创造更多安全保密的方式。
18.在处理儿童保护事件期间,儿童主任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1)提供儿童和家庭背景信息:儿童主任应将日常开展服务的工作记录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并分享已知的儿童和家庭信息。
(2)提供儿童心理关怀:儿童主任应在得知事件发生后立即上报,并根据随访要求,在相关机构和人员处理儿童保护事件期间提供重点家访。与儿童谈心,指导家庭关注并安抚儿童情绪,了解儿童情绪状态和需求,提供简单的心理疏导。当儿童需要参与取证、笔录等程序时提供必要的陪伴,尽量保证儿童不受到二次伤害、不受到歧视。若儿童主任发现儿童出现自伤/自杀/伤人倾向,应立即报警。
(3)协助落实临时救助保障:对于符合标准的儿童和家庭,儿童主任应协助落实临时救助、临时安置等福利保障,保证儿童基本生活需求。对处于监护人监护不当或监护缺失状况的儿童,应在得知事件发生后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尽快明确儿童监护主体,落实儿童监护责任。
19.对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哪些服务?
在家庭出现变故后,及时向儿童和家庭宣传相关保障制度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协助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定期了解儿童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如儿童受照料状况、家庭是否按时领取补助、照料人是否合理使用补助资金等。
20.对监护情况较差儿童提供哪些服务?
对于监护情况较差的儿童,应评估儿童自身、家庭成员、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中的风险因素,并尽可能改善监护状况。若发现严重的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况,应按要求及时上报。
(1)开展知识宣传。向儿童和父母或主要照料人宣传避免儿童意外伤害、儿童拐卖、儿童侵害的知识和方法。
(2)对于因服刑、戒毒等客观因素导致监护情况较差的,应详细了解该家庭每一位成员是否符合保障政策申请标准,是否了解政策内容及申请程序,并积极协助儿童及其家庭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缓解监护压力。
(3)对于因忽视、暴力管教等主观因素导致监护情况较差的,应对监护人进行劝导,向其讲解儿童权利、儿童发展需要、正面管教、情绪管理等知识和技巧,改善监护人的教育理念和方法。鼓励儿童和监护人在无法独立解决心理困境时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21.对失学辍学儿童提供哪些服务?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儿童,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与学校联系,协助督促失学辍学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保障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如果本村(居)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儿童督导员报告,协调教育部门解决。
(1)发现儿童应入学未入学(达到或超过入学年龄而监护人未送其去上学),要及时了解原因,督促监护人送其上学;如是因为其他困难而无法送儿童上学的,要帮助其解决困难,儿童主任个人无法解决的,应联系相关部门;
(2)发现在校儿童辍学的,要及时了解辍学原因。由于儿童个人原因导致儿童辍学的,要联合学校老师做好儿童的劝说教育工作,帮助儿童改变态度;由于儿童监护人原因导致儿童辍学的,要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监护人的劝说教育工作,帮助其改变态度;其他原因导致儿童辍学的,联系相关部门利用资源帮助其家庭解决困难;所有干预均无效时,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教育部门报告情况;
(3)对于本辖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面临失学危险的儿童,向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反映,争取教育救助,同时协助监护人与校方沟通,争取校方的费用减免或补贴优惠等。
22.对无户籍儿童提供哪些服务?
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3.对患病/残疾儿童提供哪些服务?
了解本辖区重病/重残儿童及其家庭和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协调医疗卫生、残疾保障等部门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帮助。
(1)提供政策咨询。向有重病、重残儿童的家庭宣传并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熟悉本地残疾人认定标准,对于确定残障但未办理残疾证的儿童,督促并帮助其监护人为其办理残疾证;熟悉本地大病救助标准,在儿童就医过程中提供协助;
(2)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协助妇幼保健部门以发放宣传手册和举办讲座的方式,向即将生育的家庭宣传预防先天性疾病的知识,向有新生儿的家庭宣传预防重大疾病发生的知识,并倡导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鼓励家长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3)链接服务。收集残障儿童康复训练需求,协助残联等部门为儿童提供残疾康复服务;收集残障儿童健康状况和受教育需求,协助教育部门为儿童接受教育提供支持;收集患病儿童就医需求,协助医疗部门为儿童链接相关治疗项目。
24.什么是儿童关爱服务场所?
儿童关爱服务场所主要是指向本村(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宣传、教育和社会心理支持等服务的场所,包括儿童之家、儿童关爱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用于开展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的办公室等场所,由儿童主任负责日常管理。
25.儿童主任如何管理儿童关爱服务场所?
建议每周至少开放1次,每次开放不少于4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周至少开放2次,累计开放时间不低于8小时。
(1)制度张贴:儿童主任应在儿童关爱服务场所门外悬挂标识及儿童保护报告箱,张贴开放时间、儿童主任姓名及联系方式,室内墙面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
(2)日常管理:儿童主任应定期打扫和整理,创建符合儿童审美的室内外环境,检查玩具和设施的安全性,定期清洁图书和玩具等;
(3)资产管理:儿童主任应对儿童关爱服务场所物品进行登记,并定期更新和上报各类设备的耗损、保管及维护情况;
(4)档案管理:儿童主任应记录每次活动的开放时间、活动内容、参与人员名单等信息,并对活动记录进行存档管理。若村(居)民委员会无法存放儿童档案,儿童主任也可将儿童档案存放至儿童关爱服务场所。
26.儿童主任如何配合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活动的开展?
儿童主任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活动:
(1)负责向村(居)儿童和家庭宣传活动计划、招募参加活动人员和志愿者;
(2)协助进行场地布置、活动组织;
(3)了解儿童和家庭对活动的感受和建议,并向活动组织者及时反馈;
(4)确保活动组织者不违反儿童保护原则,一旦发现活动组织者出现不当行为,应及时劝阻;若发现活动组织者出现歧视、虐待、侵害等严重行为,应立即报警。
附件一 儿童服务案例
1.无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
小亮(化名)家里本来有四口人:爸爸、妈妈、姐姐小凤(化名)和他。小亮的爸爸在他出生时因犯罪入狱,导致小亮没能像其他新生儿一样顺利落户。
儿童主任得知情况后,迅速把这个家庭列为“重点”关注家庭,多次家访。她了解到,小亮的妈妈当时没到医院生孩子,因此小亮没有出生证明,无法落户。
为了帮小亮解决落户的问题,儿童主任把情况上报给了村委会和儿童督导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然而亲子鉴定费用要好几千块钱,小亮妈妈实在拿不出这个钱。儿童主任配合村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对小亮家进行了调查评估,证实小亮家确实没有经济能力支付亲子鉴定费用。于是,儿童督导员向县民政局儿童福利股上报信息,并申请通过民政临时救助解决小亮户籍问题。最后,经过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县民政局、派出所等多部门多方协调,小亮和妈妈通过亲子鉴定认证了亲子关系,顺利落户。
但好景不长,两年以后,小亮妈妈也犯罪入狱,就只剩下外婆照顾两个孩子,小亮和姐姐小凤一夜之间成了无人抚养的儿童。外婆第一时间联系了儿童主任,想咨询一下儿童主任是否可以提供帮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小亮和小凤可以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儿童主任给外婆解释了这个新政策,协助他们把两个孩子的情况填在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中,并上交给村委会和儿童督导员。收到申请表后,儿童督导员联合村委会对这个家庭的情况进行了查验,确认他们符合标准后,就把申请报给了县民政局的儿童福利股。现在,小凤、小亮姐弟已经申请到了民政临时救助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生活费用基本得到了解决。
除了基本生活保障,两个孩子对于父母纷纷入狱感到难以接受,整天情绪低落,性格也变得内向。面对邻居孩子的歧视,他们也不愿意和大家一起玩了。面对这个情况,儿童主任做了三件事:1.在村里给大人和孩子做宣传,希望大家能够彼此包容和接纳,不因大人的错误影响对儿童的态度;2.定期去小亮和小凤家家访,听他们讲自己生活中的事,并教他们如何正确应对生活中的困境;3.鼓励他们和外婆一起去探视父母,维持他们之间的亲子联系。相信在外婆的照顾和儿童主任的持续关心下,姐弟俩会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2.儿童保护服务
小云(化名)原本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大家庭,有爸爸、妈妈、还有一个可爱的小妹妹。可是,在2015年的一天晚上,爸爸因为吸毒精神紊乱,出现幻觉,竟然把自家的房子一把火烧了,还把妹妹扔进了大火。妈妈赶忙抱着小云跑到姨妈家躲了起来。姨妈了解情况后立即给儿童主任打电话,儿童主任报了警,也向村委会、儿童督导员报告了情况。很快,警察把爸爸抓走了,小云只能和妈妈临时住在姨妈家。母女俩的情绪波动都很大,妈妈每天都哭,小云也感到非常害怕,每天晚上做噩梦,也不敢上学。
儿童主任觉得目前有两个问题需要马上解决,一个是母女俩的生活问题,还有就是小云和妈妈的心理创伤。儿童主任上报村委会和儿童督导员后,县民政局批准了临时救助津贴和房屋修缮救助金。儿童主任立即为母女俩购买了生活用品和换洗衣物,儿童督导员也开始协助相关部门评估修缮她家房子。有了这些支持,母女俩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了解决。对于母女俩的心理创伤,儿童主任知道他不能随意开展心理咨询,于是通过儿童督导员上报到县民政局,最后联系到市里有资质、有治疗心理创伤经验的心理咨询师给她们开展了危机干预评估和4次咨询服务。儿童主任也给小云买了毛绒熊玩具让小云抱着睡觉,提升她的安全感,也每周都去看望她们,了解她们的情绪状况。儿童主任一直和市里的咨询师保持电话沟通,分享小云母女的情况,并根据咨询师的建议提供一些简单的心理关爱。
经过儿童主任两个月的细心服务,小云和妈妈终于回到了自己家里居住,小云也可以正常上学了。
3.残疾儿童服务
东东(化名)4岁,早年父母离异跟随妈妈改嫁,目前与爸爸妈妈、妹妹和爷爷奶奶一家7口生活。东东因早产先天失聪。通过走访,儿童主任了解到东东的情况,发现他父母一直没带东东看过医生,也没有办理过残疾证。由于听力问题,东东每天也只能在家待着,不能去幼儿园。
儿童主任首先自学了残疾证办理流程和残疾康复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儿童主任判断东东是有可能享受残疾康复救助和两残津贴的。于是,儿童主任首先协助东东家去市里的医院做了诊断,了解东东患有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需要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与术后训练。儿童主任把东东的情况上报村委会和儿童督导员后,督导员通过县民政局联系县残联、扶贫部门申请手术和术后康复,一方面指导儿童主任协助东东办理残疾证。在这过程中,儿童主任经常去看东东爸爸妈妈,向他们耐心讲解申请流程和他们需要配合的工作,很快,东东拿到了二级残疾证,每月可以收到残疾护理补贴和困境津贴。康复手术进展也很顺利,东东下个月就要去做手术了。
手术后东东接受了一段时间的康复训练,语言能力有了很大进步。儿童主任也劝说爸爸妈妈尽快送东东去幼儿园,一开始他们还有点犹豫,但儿童主任给他们讲了很多儿童需要进入社会环境锻炼社交能力、和小朋友的互动也会帮助东东尽快恢复语言能力,也会让东东变得更加自信。儿童督导员也主动和幼儿园园长联系介绍东东的情况,希望他们能够多照顾东东。最后,爸爸妈妈终于鼓足勇气送东东去了幼儿园,没想到东东特别受小朋友的喜欢,交到了很多好朋友。看着东东一天天的变化,爸爸妈妈脸上也有了笑容。
4.留守儿童服务
因父母常年外出工作,4岁半的萌萌(化名)常年和奶奶生活,儿童主任协助他们签署了《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确认书》,还定期来家里看望萌萌。
萌萌经常去儿童之家玩耍,但是不爱和同伴交流。一次活动结束,瑶瑶的妈妈来接瑶瑶,萌萌看着瑶瑶妈妈小声叫了一句“妈妈”。看到孩子渴望的眼神,瑶瑶妈妈答应了一声,可是瑶瑶撅起了小嘴巴,说:“这是我妈妈,不是你妈妈!”萌萌当时就哭了。儿童主任看到后立马开始安慰萌萌,并决定为孩子做点什么。
曾经做过小学教师的儿童主任非常擅长组织讲座,她为外出打工的家长们组织了《陪孩子越走越好的是您》、《让图书陪伴孩子成长》等专题讲座。讲座中,她不仅向大家诵读绘本,还讲授科学育儿理念、隔代教育问题等知识,让家长明白“儿童成长需要高质量的陪伴”。讲座效果好,浅显易懂,参与的老人也开始感叹“有父母陪伴的孩子真的很快乐,很阳光”。
萌萌的妈妈在回乡时也参与了几次讲座,她被讲座中的话深深地触动,于是决定回家乡工作。然后儿童主任没有资源,就把这个情况上报了儿童督导员,儿童督导员又通过县民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附近工厂正在招工,督导员就协助妈妈在那里找到一个职位开始工作了。现在萌萌每天上下学都有妈妈接送,周末萌萌来儿童之家玩耍也有妈妈陪伴。她比之前开朗自信了很多,还经常骄傲的和小朋友说:“看,我妈妈也来陪我了。”后来,萌萌和妈妈一起参加了“亲子讲故事大赛”并荣获了优秀奖,看到孩子不断进步和成长,儿童主任感到很欣慰。
5.患病儿童服务
小星(化名),2017年出生,家中共同生活6人:父亲、母亲和3个同父异母的哥哥。小星的出生对快满50岁的父母来说是一件天大的喜事,但小星一出生就患有严重的完全性唇腭裂。他的病情严重影响了他的成长和日常生活。看着孩子每天进食的样子,父母有说不出的难过。
儿童主任在下乡走访时了解到小星的情况,她将情况上报到儿童督导员,督导员向县级红十字基金会申请救助,但由于当地医疗条件有限,无法做相关手术。为了帮助孩子链接医疗资源,儿童主任和儿童导员一起整理了孩子的患病信息,提交给北京专家,从而链接到了嫣然天使医院的资源,他们愿意支持小星的第一次手术修复费用。父母得知消息后虽然很高兴,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差,无法承担前往北京的旅费,本想打消这个念头,但儿童主任仍然坚持,希望孩子能抓住这次难得的机会。她将孩子的情况及时上报,帮助家庭申请到了一次性临时救助9000元,作为家庭带孩子去北京手术的相关费用。
经过各方积极努力,小星在北京嫣然天使医院的修复手术顺利完成,恢复良好,最后顺利返回当地。儿童主任为孩子和家庭感到非常高兴。虽然在小星成长当中,他还要继续修复治疗,但儿童主任有信心帮助他们排除困难,让孩子健康成长。
附件二 表格参考
附件三 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36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民发〔2019〕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9〕6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